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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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86010.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5元,由原告***承担213元、被告***承担3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