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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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启东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6536.70元,并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的银行帐户,帐号为62×××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6元,依法减半收取443元,鉴定费900元,合计人民币13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11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