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案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业务号为16463201660001332)对原告***不生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85元(6500元+205元+45元+3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大庆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