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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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戚淑婷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151606.18元。履行方式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实际给付原告戚淑婷人民币142245.58元,给付被告***垫付的人民币9360.60元。 二、驳回原告戚淑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赔偿款项义务人履行时,兑现款可汇至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帐号:95×××0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57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