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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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工程款3552075.2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218元和鉴定费255690元,合计362908元,由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负担254036元,由***负担1088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35.63元,由宿迁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负担46678.63元,由***负担652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