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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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兴皓汽贸有限公司 临清市安达速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清市安达速递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款40042.35元,被告临清市兴皓汽贸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临清市安达速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临清市安达速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其余损失6491.2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668.33元,由被告临清市安达速递有限公司和临清市兴皓汽贸有限公司承担481.67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临清市安达速递有限公司和临清市兴皓汽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