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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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 迁安市德誉采暖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五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8272.17元; 二、被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迁安市德誉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原告***负担602元、被告***、宁波高新区健坤电热技术有限公司、迁安市德誉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