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9月18日,被告拖欠该信用卡下透支本金拖欠本金28476.01元、利息3476.33元,费用、复利、违约金4002.99元,合计35955.33元;被告***自2020年9月19日起应付的利息、费用、复利、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至欠款结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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