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欠付工程款及补偿款624703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247037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止)”; 三、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补偿款4523288.6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247037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1351元(已由***预交),由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4395元,***负担169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466元(已由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由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54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817元(已由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由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93604元,***负担132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