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文安县新镇镇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95000元为基数,第一阶段从2017年1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的标准,金额即24224.35元;第二阶段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文安县新镇镇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原告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保证金500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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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7.5元,由被告文安县新镇镇周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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