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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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分公司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在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分公司不能偿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偿还责任。***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分公司追偿; 二、变更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9)川1011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分公司、***负担2503元,***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阆中分公司分别承担4833.5元,***负担19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