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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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弘(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方盛弘(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及剩余的预购金合计942,180元;

二、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方盛弘(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942,1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1.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东方杰玛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6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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