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3民初281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赵江涛,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原告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