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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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183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42339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1870.9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2元,减半收取3846元,由原告承担2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承担3217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承担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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