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村支行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9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利息2888元,罚息342元;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7.25‰计算,罚息按照月利率10.87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计2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