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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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鸿顺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赔偿金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316042.7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先行垫付的赔偿金20000元,在本案执行时,一并结算扣减并退还给被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470元、被告***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