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23民初478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

负责人:彭炜莱,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行员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

攸县人,住***。

被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跃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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