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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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一广矿业有限公司 盱眙恒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保康县三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扣留被申请人***经营的盱眙恒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在保康县一广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案号为:(2019)鄂0626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案款150000元,扣留期限二年。扣留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被扣留的财产,不得对被扣留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扣押申请人***的妻子刘宗清所有的牌号为鄂F×××**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扣押期间,该车辆交由申请人***的妻子刘宗清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损毁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5-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