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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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79668.46元、费用(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8389.72元、利息31854.26元(均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苏M×××**大众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