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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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借款本金49220.58元、利息1962.35元、违约金2253.92元、手续费1606.81元(截至2020年5月12日),并承担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按双方约定(《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 如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