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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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阳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360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360元;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第一小学赔偿原告***人身伤害其他费用1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4元,由原告承担779元,被告信阳市平桥区第一小学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在交费后(从交纳上诉费的次日开始计算)5日内将交纳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案件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预交上诉费并交付交纳凭证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给付金钱判决义务的,请汇入本院下列执行账户,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并在付款凭证上注明付款人、相应的法律文书案号。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