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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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5212号 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 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