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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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924.87元、借期内的利息794.3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95924.8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计算); 二、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豫Q×××××号重型厢式货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豫Q×××××号重型厢式货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计1109元,保全费987元,共计2096元,由被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浩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河南遂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