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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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太丰、章丽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856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9856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2889元,由被告周太丰、章丽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