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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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21民初1993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务农,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在校学生,住***。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在校学生,住***。 原告***、***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务农,住***。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军,衡阳县弘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万恒茶文化广场****。 主要负责人:王长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务农,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 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路蒸鼎国际花园6栋1单元124室;'>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路蒸鼎国际花园******25pt;'>主要负责人:王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