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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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在2013年8月23日发包给被告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业分公司建设的毕节双山新区响水乡中心小学教师公租房工程(土建及装修、水电安装、超深基础、三通一平、化粪池)、毕节双山新区响水乡吊兰小学教师公租房工程(土建及装修、水电安装、化粪池)、毕节双山新区响水乡凉水小学教师公租房工程(土建及装修、水电安装、化粪池、超深基础)、毕节双山新区响水乡岔河小学教师公租房工程(土建及装修、水电安装、化粪池、超深基础)、毕节双山新区响水乡海子小学教师公租房工程(土建及装修、水电安装、超深基础、化粪池)、双山新区响水乡海子小学学生宿舍及教师周转房工程(三通一平施工道路)等六项工程的工程总造价为6147226.41元。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鉴定费94095.00元,两项共计94195.00元,由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负担47097.50元,被告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业分公司和被告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09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