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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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3民初2202号民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审被告***、上诉人***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被上诉人钦州市雅士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餐具使用费共91269元,另外,由一审被告***支付3834元餐具费使用费给被上诉人钦州市雅士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二、变更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703民初2202号民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一审被告***、上诉人***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钦州市雅士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一审被告***、上诉人***共同负担的91269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998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以2127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309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以40531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以5314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6344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以72875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8147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95103元为基数;一审被告***个人负担的3834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3834为基数;以上均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上诉人***、一审被告***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