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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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扬州众大水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广鑫重型设备有限公司 邢台安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091民催18号 申请人:邢台安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孝涛。 申请人邢台安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邢台安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800053-95627680,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为扬州广鑫重型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众大水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7月24日,付款行为招行扬州开发区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台安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招行扬州开发区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邢台安邦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沈滢 审判员殷正宏 审判员焦立颖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静 |
| 裁判日期 | 2018-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