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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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黄洋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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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34994232.22元、利息及罚息4037553.16元,利息及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20日,顺延期间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

二、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借款本息,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9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洋铜业有限公司、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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