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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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1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66943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11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10491253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摩托车修理费1000元,共计112606.83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计1389元,由原告***负担209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负担1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