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良基润华工贸有限公司
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良基润华工贸有限公司加工费60413.2元及利息(以60413.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西安鹏程金属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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