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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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 贵阳鸿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盘州市众卓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 贵州华鑫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黔02司惩复3号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以下简称“兴荣煤矿”),注册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兴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629659950。 负责人:聂伟明。 委托代理人:黄仁祥,系该矿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复议申请人兴荣煤矿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司惩1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兴荣煤矿复议称,请求撤销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司惩1号决定书。主要理由是:第一、钟山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产出的煤炭进行查封,本身确有不妥之处。根据决定书可知,被执行人为新浙能公司、新浙能公司水城分公司,并非申请人。虽然申请人名义上为新浙能公司的分公司,但这是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的《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程方案(试行)》([2012]61号)“迫使”申请人与新浙能公司重组的结果。实际上,申请人的资产、生产等与新浙能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第二、钟山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产出煤炭的查封,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开采活动,该查封具有不合理性。钟山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产出的工程煤2600吨、粉煤6000吨和块煤1500吨进行了查封,这三种类型的煤不能相互混淆,要足够大的空间来堆放,申请人矿山堆煤场地相当有限。而且开采出的煤炭如不及时销售或转运出矿山,遇到雨水天气,会造成大量煤流失,不仅产生经济损失,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煤炭不适合长期查封。钟山区人民法院的查封决定不符合查封的标准与要求,正确的查封是根据产煤的数量,责令将销售煤炭款付至法院指定账户。第三、查封的煤炭属于同类物,申请人对部分煤的处置是出于正常生产之目的,并不妨碍法院的查封与执行。根据申请人煤炭的储量报告,总储量为1100万吨,申请人年开采标准为30万吨/年,每天开采煤可达700吨。钟山区人民法院查封的煤炭是申请人矿山开采的,申请人因生产需要处分了查封的煤炭,那继续开采补上就好,也就一两天功夫而已。申请人的行为对法院的查封与执行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形,转移或变卖应以造成查封的财产不存在、灭失或无法恢复为前提。 经审查查明,贵州华罡鑫鹏经贸易有限公司、贵阳鸿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盘州市众卓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华鑫盛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向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钟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此四件案件中,查封了兴荣煤矿于2020年9月14日确认的已产出的工程煤2600吨、粉煤6000吨、块煤1500吨。查封后,兴荣煤矿在非经法定程序、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了部分被查封的煤炭给其他人。2020年9月23日,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01司惩1号决定书,以“未经钟山区人民法院认可,被执行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擅自处置钟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标的物”为由,决定对兴荣煤矿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并于2020年9月29日向兴荣煤矿送达该处罚决定。兴荣煤矿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另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系被执行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1日。在复议审查期间,兴荣煤矿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仁祥于2020年10月26日认可卖掉被查封的煤炭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案中,兴荣煤矿系被执行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非经法定程序、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出售给其他人,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兴荣煤矿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的复议请求,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司惩1号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