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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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庄化妆品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郡达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郡达美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房信支行的银行账号(账号为35×××93)、支付宝账号(账号为18×××17)、财付通账号(账号为w94×××37)的存款。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