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庆市通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通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按年利率5.7%计算;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安庆市通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安庆市通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被告安庆市通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