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安装公司 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省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林省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惠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41965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迟延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92.70元、鉴定费129401.00元(原告垫付85401元、被告垫付44000元),合计160393.70元,均由被告吉林省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台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