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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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292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729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22.3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100元;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9(已由原告南宁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 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