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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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9420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7000元; 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1080元; 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6880.7元; 八、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2800.3元; 九、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3900元; 十、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 十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050元; 十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858元;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4元,由原告***负担887元,被告***、衡水九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8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1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