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144.44元和复利2.16元。

二、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8月2日期间的罚息,以9998.64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20.52%计算;2016年8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9144.44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20.5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09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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