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144.44元和复利2.16元。 二、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2016年7月23日至2016年8月2日期间的罚息,以9998.64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20.52%计算;2016年8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9144.44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20.5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