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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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148.65元。 二、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148.65元。 三、由被告浙江大朝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共计397.51元,扣除已支付的3175元,由原告***退还被告***、浙江大朝木业有限公司2777.49元(该款待保险公司赔偿到位后一并结算)。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共计397.51元。 五、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93元,被告***、浙江大朝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4元,被告***负担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