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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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37871.27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2677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415元,由被告***负担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