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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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誉昌隆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出资款400000元、利润72998元。 二、被告江西誉昌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润款755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650元,由被告江西誉昌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