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透支款本金21999.69元,利息1475.33元及违约金2090.14元,合计25565.16元(利息等算至2018年7月1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