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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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9)川0402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具有大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符合攀枝花市水利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条件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实验报告、原材料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试压报告; 三、驳回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3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63367元,由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2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34元,由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66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