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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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借款本金335486.91元,借款利息及罚息21213.51元(计算至2020年3月8日),以上共计356700.42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与被告***共有的位于大同市平城区庆周路南端兴周里小区1号楼3至4层1单元xx号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5元、诉讼保全费23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