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科乐瓷陶瓷有限公司
四川厚全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425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9日起,以本金334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三、被告宜宾科乐瓷陶瓷有限公司、四川厚全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9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29元,由原告承担885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25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3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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