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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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兴祥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祥发贸易有限公司 兰陵县庆丰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陵县兴祥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兰陵县兴祥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人民币172250.94元(以本金41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0.543750%计算,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2019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祥发贸易有限公司、兰陵县庆丰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78元,由被告兰陵县兴祥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临沂祥发贸易有限公司、兰陵县庆丰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