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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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被告***肇事车辆交强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120500元(车辆维修损失5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被告***肇事车辆三者商业险限额内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122697.79元(总经济损失529492.64元-120500元=408992.64元X30%=122697.79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义务; 四、由原告***赔偿被告***车辆修理费2770元。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2元,由被告***负担4948元,由原告***自负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