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拾捌号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煜庆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煜庆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862754.59元(暂算至2019年6月6日),合计人民币5662754.5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新余市拾捌号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439元,由被告新余市煜庆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拾捌号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