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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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91377)有效。 二、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T1区3栋2层20号房屋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给原告***、***。 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芷逾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11615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0.5标准,从2019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向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