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 上海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7KC039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8388.2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692193.6元的增值税发票; 五、驳回原告上海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4元,由原告上海缔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278元,由被告盐城市互意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104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